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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之稅基各為何?其又如何核定或計算?試分別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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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地價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稅納稅義務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稅基:
- 地價稅額=地價總額X稅率。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 地價總額: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基本稅率:10‰。
- 累進稅率: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1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10 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2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1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3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2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4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55‰。
- 累進起點地價:
-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地價稅額=地價總額X稅率。
- 繳納日期:
-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
- 繳納期間:11/1-11/30。
- 課稅期間: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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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 立法目的:
-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納稅義務人:
- 有償移轉:原地主。
- 無償移轉:新地主。
- 稅基:
- 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基準。
- 土地增值稅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本次-前次移轉現值-土地改良費。
- 本次移轉土地總現值:土地面積X土地公告現值。
- 前次移轉土地總現值:土地面積X那年土地公告現值XCPI。
- 土地改良費:
-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 土地重劃費用。
-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漲價倍數,決定稅率:
- <100%:20%。
- 100-<200%:30%。
- >200%:40%
- 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的減徵率:
- >20年:20%。
- >30年:30%。
- >40年:40%。
- 第一級稅額(漲價倍數不滿100%)=土地漲價總數額X20%
- 第二級稅額(100%-<200%)=土地漲價總數額X[30%-(30%-減徵率)X減徵率]
- 第三級稅額(>200%)=土地漲價總數額X[40%-(40%-減徵率)X減徵率]]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本次-前次移轉現值-土地改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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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 課徵對象:
- 附著土地的各種房屋、增加使用價值。
- 納稅義務人:
- 屋主。
- 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 設有典權:典權人。
- 共有房屋:
- 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 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稅基:
-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X稅率。
- 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房屋免稅價格。
- 房屋標準價格=單價X面積X路線調整率X(1-(年數X折舊率)。
- 稅率:
- 自住(僅三戶,遷戶籍)、公益出租人:1.2%。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僅 1 戶,在一定金額以下:1%。
- 出租申報、繼承:1.5%-2.4%。
- 待銷售 2 年內:2-3.6%。
- 其他:2-4.8%。
- 營業:3-5%。
- 非營業:1.5%-2.5%。
- 自住+營業:營業最少 1/6 面積。
- 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房屋免稅價格。
-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X稅率。
- 繳納日期:
- 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
- 繳納期間:5/1-5/31。
- 課稅期間:去年 7/1-今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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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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