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1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法院要查封,所有權已移轉,怎麼辦?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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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所有權人甲擁有一筆土地及其建物,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該土地與建物查封登記,但辦理時,發現其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乙,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該土地上建物,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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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院囑託查封登記處理原則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指出,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

  1. 優先處理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1. 未登記完成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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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登記機關發現所有權已移轉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 指出,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1. 抵押權查封 只是變成第三人來查封

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1. 準用規定
  • 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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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尚未完成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新建成房屋或舊有合法建物,第一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1. 查封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指出,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

  • 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
  • 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3. 登記機關勘測完畢後

  •  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
  •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
  • 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4. 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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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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