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目錄】
【問題】
有一分區所有權建物,其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 號完工且領有執照,其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在提出何種證件下,毋須申請建物測量?此證件應記名哪些事項?另此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共有部分如何界定?而此共有部分又如何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怎樣可以免建物測量?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下例外不用:
-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
- 且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
- 且簽證之建物標示圖
▲ 回到目錄
此證件要有哪些項目?
- 轉繪人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2 條 指出,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可以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擔任
- 轉繪人繪製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要註明:
- 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
- 開業證照字號
- 簽名或蓋章
3. 應送登記機關,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 回到目錄
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 定義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指出,共有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 回到目錄
共有部分如何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法規優先:
-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 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
- 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2.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
- 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 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
- 以上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延伸閱讀】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 回到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