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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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 A 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登記婚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變淡並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期,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 A 屋外別其他財產,A 屋價值 1200 萬元,但尚有貸款 600 萬元。離婚時甲男請求 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資 A 屋的資金 600 萬元,乙女則主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台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買 A 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是屬於贈與,無須返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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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沒約定 夫妻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 1012 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但因為甲乙雙方並未約定婚財產制,因此,甲乙雙方是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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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屋所有權與財產性質
依民法第 758 條指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婚後甲男購買 A 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因此,本案 A 屋是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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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請求返還購買 A 屋資金
以民法第 1017 條指出: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因此,A 屋是乙女的婚後財產,甲男請求返還購買 A 屋資金,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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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主張甲購買 A 屋,屬於贈與,無須返還
依民法 406 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但依題目意思,並未明確說明,因此分兩種說明:
- 贈與
- 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所以不適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非贈與
- 適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因此,(A 屋 1200 萬 – 債務 600 萬)/ 2 = 300 萬。甲可以主張 300 萬元
- 備註:依民法 1030-1 條,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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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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