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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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應如何處理?另,對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該處理?請分別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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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
為何可辦理市地重劃?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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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約如何處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如下:
| 處置 | 處置 | ||
| 私有耕地租約 |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並通知當事人 | 公有租地租約 |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並通知當事人 |
| 重劃後分配土地承租人 | 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⅓ 之補償 | 承租人 | 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⅓ 之補償 |
| 重劃後未分配土地 | 出租人領取 ⅔ 承租人領取 ⅓ | 所需費用 | 重劃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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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該怎麼處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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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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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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