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0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X 的!地政疏失害我損失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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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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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案情形

登記錯誤更正規定

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更正的前提應建立在,應不妨害原登記相同性質為限,不得變更原登記關係,造成他人之權益受損

更正登記不適法

  1. 回復乙的抵押權,但對於信賴登記簿丙,卻造成丙的傷害
  2. 土地法第 43 條,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此,丙的權利應該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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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主張有無道理

  1. 丙主張公信力,認為登記機關不應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
  2. 依土地法第 43 條,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對於善意第三人應給予保護
  3. 民法第 759-1 條,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4. 因此,登記機關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實在沒道理

乙的權利怎麼辦

  1. 乙本來是甲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但因為地政疏漏未記載,造成損失
  2.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該遵循此法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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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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