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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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堂兄弟,分別共有 A 農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占 60%、乙占 10%、丙占 10%、丁占 5%、戊占 15%。A 地之現狀乃是一半土地範圍為甲的好友己未得任何共有人同意無權占有於其上耕作。另一方面則甲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其上耕作至民國 114 年為止,但未辦理登記。試問:戊可否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又己將戊不滿己占有 A 地之情事告知甲後,甲可否僅徵得丁的同意,將 A 地出租予己?又倘若乙、丙、丁、戊應有部分嗣後均賣給庚,則庚可否主張甲無權使用耕作之部分 A 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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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民法第 817 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因此,本案 5 個堂兄弟均是共有人
戊可否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己未經任何共有人同意,無權佔有一半 A 地。因此,依民法第 767 條和 821 條,戊是共有人,所以戊可以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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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否僅徵得丁同意 將 A 地出租給己
依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甲占 60%+丁占 5%= 65% < 66% 沒超過 ⅔
- 人數也沒超過半數
因此,應有部分及人數沒有達到法定門檻,此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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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可否主張甲無權使用耕地 A 地
乙 (10%)、丙 (5%)、丁(5%)、戊 (15%),加起來 40%,全賣給庚。但甲還是擁有 60%
依民法第 826-1 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 820 條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耕地 A 地,一半是甲經過所有共同人同意,在其上面耕作至民國 114 年,但未做登記。雖然沒有登記,但明顯是分管契約
庚既然買下,應該知道甲在上面耕作,應該受分管契約約束
甲是共有人之一,因此庚不能主張甲無權使用耕地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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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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