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9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政府為什麼照價收買我的土地?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46 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繁榮道路是依臨街深度指數計算,非繁榮道路是路線價
  2. 毗鄰土地都是路線價道路,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3. 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4.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5. 上述 1 – 4 之外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6.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7.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8.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回到目錄

照價收買時,補償地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雖然土地法第 89 條157 條也有照價收買,但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主要是靠規定地價、照價徵收、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大綱領,避免土地投機及壟斷

照價收買有 6 種如下:

  1. 私有空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1. 私有荒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1. 超額土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1. 回收耕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1. 其他照價收買,但不依照公告土地現值: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4年 土地法規(二)
  4. 《平均地權條例》闖關明年三讀 《壹蘋》懶人包一次看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