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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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證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人之土地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明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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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政士法是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從事地政士法定條件
依地政士法第 4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如果在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依地政士法第 7 條,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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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地政士消極要件
依地政士法第 6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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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的土地登記事項
依地政士法第 21 條,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 繼承開始在 1985 年 6 月 4 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 書狀補給登記
- 依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 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 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 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1 千萬元之登記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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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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