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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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對於該抵押權應如何辦理登記?又,如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而原設定人於共有物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人如何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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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共有物分割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5 條,共有物分割:
- 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 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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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如何辦理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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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分割後 卻沒取得土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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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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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複仗原因是什麼?
2. 申請複仗要檢附的文件為何?
3. 什麼是塗銷登記?
4.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後 卻沒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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