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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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其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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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土地稅法第 1 條,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 15 條,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所謂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信託土地 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 16 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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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信託土地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 5-2 條,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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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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