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9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什麼?!30 萬以上遺產稅才能分期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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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與得以實物繳納之條件為何?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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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遺產稅申報期限

遺產及贈與稅第 23 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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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納期限

2 個月內繳清

遺產及贈與稅第 30 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2 個月

30 萬以上 可以分期繳納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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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實物繳納規定

遺產達 30 萬以上 可以實物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第 30 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抵繳之財產為:

  1. 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
  2. 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

同意權:

  1.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提出申請
  2. 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 ⅔ 之同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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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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