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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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因特殊狀況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緩繳。試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緩繳之規定說明其內容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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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因此,推論稅捐稽徵法是稅法的基本法
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因素
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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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繳納會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 1 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 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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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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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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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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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價稅的特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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