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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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區分所有建築物是現行都市居住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並說明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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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區分所有權
依民法第 799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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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
依民法第 799 條,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 799 條,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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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修繕費負擔方式
依民法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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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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