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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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共有物合併分割?共有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合併分割?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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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共有物分割
依民法第 824 條,協議分割、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份分割部分變賣、金錢補償、部分維持共有、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可能是可以取得土地面積最大,也助於土地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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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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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份分割部分變賣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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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分割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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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維持共有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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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在何種條件可請求合併分割
-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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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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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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