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是真不知還是假不知?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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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機關於接受申請登記案件後,應以土地法等規定為審查,其審查人員尚應於登記申請內簽註審查意見。但對其審查密度,於學理理論上向有所謂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之爭辯,請說明該兩者之意涵及審查事項。又,虛偽登記為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明定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原因之一,試從學說理論之面向說明其意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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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法令,以民法及土地法為主:

  1.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實質審查 v.s 形式審查

實質審查形式審查
意涵登記機關在審查登記案件時,除了法定程序及文件等,進行形式審查,還需權利義務的真偽進行實質審查登記機關在審查登記案件時,僅針對法規所規定形式審查,不計較權利義務發生原因、事實等
審查事項1. 申請登記事項真偽?
2. 是否有違法或禁止規定?
3. 所附文件真偽?
4. 是否有管轄權?
5. 申請人是否適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
1. 是否有管轄權?
2. 是否有登記資格?
3. 文件是否完備?合乎規定?

由於民法、土地法,依法登記且具有效力,實質審查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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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登記

  1.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2. 由上可知,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為:
    • 登記錯誤
    • 登記遺漏
    • 虛偽登記
  3. 虛偽登記意義:
    • 知道:地政人員明知登記文件不實,還是登記
    • 故意:地政人員對於虛偽事項看不到,還是登記
    • 不知:地政人員不知有虛偽事項,還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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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
  2. 光復後土地登記制度
  3. 來勝不動產證照網
  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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