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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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相關措施(行政介入),其旨在促使繼承人儘早聲請繼承登記,是列點說明該處置措施之內容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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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行政介入 如何讓繼承人儘早聲請繼承登記
依土地法第 73-1 條,如下:
時間限制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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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3 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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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價款
-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 逾 10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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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售後續作業
- 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
- 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20%
- 經 5 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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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售價款領取
-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 經審查無誤,公告 90 日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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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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