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地政士簽證的權利及責任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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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地政士擬向 A 市地政局申請簽證人登記,其所須具備之要件為何?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之後,其效力為何?又,地政士若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有損害者,應負擔法律責任為何?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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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政士欲申請簽證人所需具備要件

積極要件

地政士法第 19 條,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1.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2. 最近 5 年內,其中 2 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政士法第 22 條,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 20 萬元,作為簽證基金

消極要件

地政士法第 20 條,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1.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2. 曾有第 22 條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3. 曾依第 44 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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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的效力

地政士法第 22 條,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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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簽證不實或錯誤導致當事人受損的法律責任

  1. 地政士法第 22 條,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 400 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
  3. 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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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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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地政士簽證的權利及責任
2. 繼承人儘早登記 不然後續更麻煩
3. 是真不知還是假不知?
4. 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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