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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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假設已成年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乙、丙 3 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該 A 地與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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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乙丙出售給己是否合乎規定?
- 甲乙丙是依土地法第 34-1 條,出售 A 地給己
-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⅔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以條文來說,超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所以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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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 由於多數決難免損失某些人的權益,因此出現了優先購買權的立法
-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因此,丁、戊可以以同一價格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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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在登記申請書上簽註記名的事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
- 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
-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 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 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優先購買權放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對價、補償或提存
依土地法 34-1 執行要點第 8 條,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
- 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 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
- 已領受對價補償之他共有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2 款、第 5 款至第 8 款及第 10 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 40 條規定程序辦理
- 對價或補償之多寡,非登記機關之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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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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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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