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土地法 34-1 條多數決 v.s. 優先購買權

製圖人:黃昭慈

同文同時刊登在 Medium

目錄

【問題】

假設已成年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乙、丙 3 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該 A 地與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案】

  1. 甲乙丙是依土地法第 34-1 條,出售 A 地給己
  2.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⅔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 以條文來說,超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所以合乎規定

▲ 回到目錄

優先購買權

  1. 由於多數決難免損失某些人的權益,因此出現了優先購買權的立法
  2.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3. 因此,丁、戊可以以同一價格或單獨優先承購

▲ 回到目錄

甲乙丙在登記申請書上簽註記名的事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

  1. 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
  2.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3. 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4. 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優先購買權放棄

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對價、補償或提存

土地法 34-1 執行要點第 8 條,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

  1. 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2. 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
  3. 已領受對價補償之他共有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2 款、第 5 款至第 8 款及第 10 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 40 條規定程序辦理
  4. 對價或補償之多寡,非登記機關之審查範圍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延伸閱讀】

  1. 不動產役權登記
  2. 土地複仗 v.s. 建物複仗
  3. 不能亂塗銷 v.s. 不能亂登記
  4. 土地法 34-1 條多數決 v.s. 優先購買權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 回到目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