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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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及第 11 條分別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試問:前開二條規定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情形為何?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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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 立法意義:彰顯土地權利的絕對效力,除非經過法院判定,登記機關不能隨便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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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本規則另有規定是指?
- 囑託塗銷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 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土地滅失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8 條,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土地權利消失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信託關係消滅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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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1 條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 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 立法意義:彰顯土地權利登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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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1 條,本規則另有規定是指?
- 承攬人申請法定抵押權: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 34 條及第 40 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 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 未登記建物辦理囑託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 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 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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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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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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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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