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不動產役權登記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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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為眺望所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就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登記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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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應提出何種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應提出: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2 條,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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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登記 在土地登記簿上應登記項目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9 條,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2. 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
  3. 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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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登記 在土地登記簿上約定登記項目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1 條,申請役權登記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 存續期間
  2. 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 權利價值
  4. 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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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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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不動產役權登記
  2. 土地複仗 v.s. 建物複仗
  3. 不能亂塗銷 v.s. 不能亂登記
  4. 土地法 34-1 條多數決 v.s. 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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