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土地複仗 v.s. 建物複仗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試問:得申請土地複仗及建物複仗之情形(或原因)各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定,分別說明之。又,對於建物,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為何?請依同規則規定,一併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案】

得申請土地複仗情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2.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 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
  4.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6. 鑑界或位置勘查

▲ 回到目錄

得申請建物複仗情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0 條,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

  1. 因增建或改建
  2. 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
  3. 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

▲ 回到目錄

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情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9 條,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1. 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
  2.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文件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延伸閱讀】

  1. 不動產役權登記
  2. 土地複仗 v.s. 建物複仗
  3. 不能亂塗銷 v.s. 不能亂登記
  4. 土地法 34-1 條多數決 v.s. 優先購買權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 回到目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