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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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女為詐騙集團成員,因業務需要,佯裝對乙男發生感情,並以家庭因素等為由,先後向乙男詐取新台幣 100 萬元,嗣後並假意表示願與乙男結婚以報答乙男之深情。乙男因而將 A 屋一棟信託給甲女並信託登記,以做為新居之用,嗣甲、乙二人酒店中宴客結婚,惟因甲女拖延,一直未辦理登記結婚。一年後甲女生下一子丙,乙男喜不自勝,然於請滿月酒時意外聽到甲女與其友人丁陳述上情,乙男痛心之餘並懷疑丙非其所出,故跟追甲女,甲女發現心慌,不慎自撞安全島,因未繫安全帶,不幸傷重傷亡。試述若甲女已將 A 屋賣給戊,惟尚未移轉登記,戊可向何人主張何權利?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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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乙婚姻效力
- 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因為甲女一直拖延並未登記結婚,所以甲乙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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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男信託 A 屋給甲女效力
- 依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甲女佯裝對乙男產生感情,並假意願意結婚,所以乙男信託 A 屋給甲女
- 乙男如果知道這是假的,可以主張被詐欺,可以在信託登記完成前,進行塗銷。但沒有塗銷,信託登記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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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為何?
- 依信託法第 45 條,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 在本個案中,甲女是受託人,因車禍死亡,任務結束,所以乙男要指定新受託人
- 照理,A 屋應該是作為新居之用,並完成信託登記
- 但是甲女把 A 屋賣給戊,乙男可依信託法第 18 條主張,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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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 依民法第 113 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 因此,戊雖與甲女有買賣契約,但因故無法取得 A 屋所有權
- 戊可以民法第 113 條,請求甲女回復原狀,以及損害賠償
- 因甲女已車禍死亡,戊應該找何人主張:
- 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乙男將 A 屋信託甲女,並完成信託登記
- 戊可以向甲女的繼承人主張:
- 因為甲女和乙男婚姻關係並未生效,所以乙男並不是甲女的繼承人
- 丙是甲女的兒子,所以是甲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 戊可以向丙主張,但丙才剛滿月
- 依民法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 戊可以向丙的監護人主張:回復原狀,以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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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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