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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於 112 年 4 月 8 日死亡,甲名下的土地一筆,係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作農業使用,112 年 1 月 1 日之公告現值為 1,200 元/平方公尺。甲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乙、女兒丙、兒子丁共三人。112 年 8 月 20 日辦竣繼承登記,上述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假設嗣經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於 115 年 7 月 31 日辦理重劃分配土地完竣,丙、丁各獲配一宗土地,均無需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
之後,丙於 116 年 6 月 18 日將其獲配之上述農業用地(面積 850 平方公尺)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戊,丙戊兩人於 116 年 6 月 25 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未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問此時丙戊之間之買賣是否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又已知 116 年 1 月1 日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物價指數為 105%,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載之金額為 120,000 元,請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方法及其結果?並列出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方法及其結果?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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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憲法第 143 條,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因此,土地稅法的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有其法理,但某些情形,可以免徵,例如同條憲法,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自耕農移轉自然人,就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
依土地稅法,說明如下:
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在土地稅法中,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在實務上,是在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要勾選本筆土地是農業用地,並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沒有檢附時,承辦人員會叫你補正,逾期沒附還是要繳土地增值稅。
【延伸閱讀】如何申請農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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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額
- 本次土地移轉現值:116 年土地公告現值 X 面積 = 1,500 X 850 = 1,275,000
- 前次土地移轉現值:112 年土地公告現值 X 面積 X 物價指數 = 1,200 X 850 X105% = 1,071,000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本次土地移轉現值 – 前次土地移轉現值 – 重劃負擔費用 = 1,275,000 – 1,071,000 – 120,000 = 84,000
- 決定適用稅率:
- 土地漲價總價總數額/前次土地移轉現值,小於 100%,稅率 20%
- 土地漲價總價總數額/前次土地移轉現值,介於 100%-200%,稅率 30%
- 土地漲價總價總數額/前次土地移轉現值,大於 200%,稅率 40%
- 結論:84,000/1,071,000=7.8%,因此稅率是 20%
- 土地增值稅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 = 84,000 X 20% = 16,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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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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