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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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因為事業繁忙,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乙經營管理,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的利益歸屬於甲。經數年後,甲鑑於其孩子丙已成家立業,於是跟信託公司乙合意修改原信託契約,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請問信託財產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課徵贈與稅?甲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是否可課徵贈與稅?試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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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贈與稅立法目的
遺產稅之課徵,社會意義重於財政意義,重視平均社會財富之政策效果,藉由實施限制人民繼承過多財產的遺產稅法,達成事前的機會公平,適度修正私有財產繼承制度衍生的不公義;至於贈與稅,乃是補充遺產稅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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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說明如下: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信託財產以下要繳贈與稅:
-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
-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徵贈與稅。
- 以上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除非委託人有行蹤不明、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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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信託利益變更為丙,課徵贈與稅
- 甲是委託人,乙是受託人,本來是甲是受益人,現變更為丙是受益人。
- 因此,甲符合上述第一條第一款,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要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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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立法院〉遺贈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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