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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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乙正在與賣方洽談購買兩筆相鄰土地,面積各為 3 千平方公尺及 5 千平方公尺,為了確認土地界址與鄰地無占用情形,因此要求賣方就兩筆土地的 12 個界址點申請鑑界複丈。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經審查准予複丈,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請說明關係人所指為何?如果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可否測量?如果施測當天因為風雨過大無法進行測量,應如何辦理?本案的複丈費如何計算?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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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修法目的及方向
依規費法定期檢討收費標準,並解決民眾或機關反應土地複丈計費方式未見公平,或難與實際作業勞務支出相當問題,及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檢討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及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等目標,修正本收費標準。
此次修法方向如下:
- 修正土地複丈費、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
- 定明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相關收費基準,以及加倍計收之原則。
- 新增收費基準減徵規定及依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收費原則。
- 定明發給複丈或測量成果書圖之工本費及請求退還已繳規費之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
- 定明本收費標準施行日期,至 2023/5/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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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界的關係人原則
申請人通常是原地主或新地主,關係人又分為:
- 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
- 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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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可否測量規定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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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測當天因為風雨過大無法進行測量,辦理規定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
-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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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鑑界費
新版的鑑界費是分成基本費和施測費:
1. 基本費是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共分成 4 個等級:
- 未滿 200 平方公尺:2,500 元
- 200 平方公尺以上 – 1,000 平方公尺:3,000 元
-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1 萬平方公尺:3,500 元
- 1 萬平方公尺以上:4,000 元
2. 施測費 1,000 元,以每 5 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 5 個點, 以 5 個點計。
3. 以本案來說:
- 基本費兩地是 3,500 + 3,500 = 7,000
- 施測費 12 點:每 5 點 1,000 元,不足 5 點,還是算 1,000 元,共 3,000 元
- 結論:鑑界費是 10,000 元
4. 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或第 266 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 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 800 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 300 元。
- 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 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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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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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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