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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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甲之不動產信託以遺囑方式為之,甲死後乙為唯一繼承人,乙依遺囑辦理信託登記及繼承登記,其辦理登記先後次序及登記申請人為何?試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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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信託法,說明如下: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的意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在土地登記規則中,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是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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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次序及登記申請人規定
- 依信託法第 2 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因此,本案是以遺囑執行的。
- 法條:
- 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 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 乙是唯一繼承人,且無遺囑執行人,因此乙要先辦畢繼承登記,再拿遺囑等文件辦理信託登記會同受託人申請。
- 信託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
- 遺囑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信託關係證明文件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 信託登記應備文件:
- 登記機關應該做的事:
- 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 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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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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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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