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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就三人分別共有之 A 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後,甲可否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三人依序各自分得 A1、A2、A3 土地後 , 甲於三人未依前述法院確定判決辦妥分割登記前 , 除利用其所分得之 A1 土地外 , 並擅自使用乙分得之 A2 土地的一部分時,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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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個案情形:
- 共有人(甲、乙、丙)協議分割不成。
- 甲可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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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辦妥分割登記前,擅自使用乙的土地情形
- 依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亦即,裁判分割確定時,即是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
- 即使未辦妥分割登記,共有人還是取得單獨所有權。
- 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亦即,共有人未登記前,不能處分其物權。
- 甲未經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土地,乙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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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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