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普考地政:土地複丈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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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地及 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為 B 地所有權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又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所應遵循的行政程序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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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甲、乙以鑑界或位置勘查為由,申請土地複丈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 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
    •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 鑑界或位置勘查。
  2. 因此,甲乙可因間界鑑界或位置勘查為由,申請土地複丈來確認界址。
  3. 申請土地複丈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其中之一即可。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應繳鑑界費:
    • 基本費:
      • <200 平方公尺:2,500 元。
      • 200-1,000 平方公尺:3,000 元。
      • 1,000-10,000 平方公尺:3,500 元。
      • ≧10,000 平方公尺:4,000 元。
    • 施測費:
      • 每 5 點:1,000 元。
      • 少於 5 點還是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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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的行政程序

  1. 申請土地複丈: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申請方式: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臨櫃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
  2. 收件: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
  3. 排定時間:
    • 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 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
    • 關係人:
      • 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
      • 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4. 不能實施複丈處理方式:
    •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5. 申請人會同地政人員:
    •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
    •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6. 視為放棄複丈:
    •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7. 核對身分:
    •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
  8. 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 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9. 撤回複丈:
    • 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 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 3 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 3 日前為之。
  10. 鑑界複丈:
    •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11. 鑑界有異議:
    •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 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12. 再鑑界有異議:
    •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13.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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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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