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試問,在那些情形之下,免徵契稅?又在那些情形之下,不課徵契稅?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案】
依契稅條例,說明如下:
契稅課徵對象
- 依契約條例第 2 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回到目錄
契稅稅額
- 稅額=契價X稅率。
- 契價:房屋標準價格。
- 稅率:
- 買賣、贈與、占有:6%。
- 典權:4%。
- 交換、分割:2%。
▲ 回到目錄
免徵契稅情形
-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 因公取得: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交換例外情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 變更起造人名義: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 但依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 回到目錄
不課徵契稅情形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