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房屋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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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之稅基各為何?其又如何核定或計算?試分別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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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地價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1.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2. 稅納稅義務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3. 稅基:
    • 地價稅額=地價總額X稅率。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 地價總額: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基本稅率:10‰。
      • 累進稅率: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1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10 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2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1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3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2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4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55‰。
      • 累進起點地價:
        •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4. 繳納日期:
    •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
    • 繳納期間:11/1-11/30。
    • 課稅期間: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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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1. 立法目的:
    •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2. 納稅義務人:
    • 有償移轉:原地主。
    • 無償移轉:新地主。
  3. 稅基:
    • 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基準。
    • 土地增值稅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本次-前次移轉現值-土地改良費。
        • 本次移轉土地總現值:土地面積X土地公告現值。
        • 前次移轉土地總現值:土地面積X那年土地公告現值XCPI。
        • 土地改良費:
          •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 土地重劃費用。
          •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漲價倍數,決定稅率:
        • <100%:20%。
        • 100-<200%:30%。
        • >200%:40%
      • 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的減徵率:
        • >20年:20%。
        • >30年:30%。
        • >40年:40%。
      • 第一級稅額(漲價倍數不滿100%)=土地漲價總數額X20%
      • 第二級稅額(100%-<200%)=土地漲價總數額X[30%-(30%-減徵率)X減徵率]
      • 第三級稅額(>200%)=土地漲價總數額X[40%-(40%-減徵率)X減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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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基及計算標準

  1. 課徵對象:
    • 附著土地的各種房屋、增加使用價值。
  2. 納稅義務人:
    • 屋主。
  • 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 設有典權:典權人。
  • 共有房屋:
    • 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 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1. 稅基:
    •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X稅率。
      • 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房屋免稅價格。
        • 房屋標準價格=單價X面積X路線調整率X(1-(年數X折舊率)。
      • 稅率:
        • 自住(僅三戶,遷戶籍)、公益出租人:1.2%。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僅 1 戶,在一定金額以下:1%。
        • 出租申報、繼承:1.5%-2.4%。
        • 待銷售 2 年內:2-3.6%。
        • 其他:2-4.8%。
        • 營業:3-5%。
        • 非營業:1.5%-2.5%。
        • 自住+營業:營業最少 1/6 面積。
  2. 繳納日期:
    • 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
    • 繳納期間:5/1-5/31。
    • 課稅期間:去年 7/1-今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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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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