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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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前言
- 9 納入更多領域專家,和男女平權
- 11 納入實價登錄的結果
- 4 納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 ★
- 5 各縣市算各自的囤房稅變成全國算囤房稅 ★
- 6 先前沒課囤房稅的縣市要跟著中央的標準走 ★
- 6-1 納稅義務基準日改變了 ★
- 7 開徵 40 天以前申報 ★
- 12 刪除條文 ★
- 15 全國限定 3 戶 ★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前言】
房屋稅條例在 2024/1/3 頒布修正,也就是囤房稅 2.0 修正。
今年(2024)代書考試可能會考,不過部分條文施行日期在 2024/7/1,2025 年才開徵,因為房屋稅繳納期間往年都是在 5/1-5/30 開徵,課稅期間是去年的 7/1 到今年的 6/30,所以今年房屋稅還是適用舊制,一起來看看囤房稅 2.0 怎麼修。
因為修的條文比較多,並且施行日也不同,所以先講公布日即施行日的,之後再講施行日期在 2024/7/1 的條文,在目錄、標題也有標示 ★,顯示要特別注意的部分。
另外第 18 條、24 條、25 條也有修,但一般人比較沒有影響,所以沒有列在上面。
可以看今年的房屋現值有沒有變化,全國算囤房稅、申報租賃所得,也是 2025 年開始徵收,才能看到這次修法有沒有實質改變。因為房屋稅是隱形成本,只有發現要繳稅才會哀哀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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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納入更多領域專家,和男女平權
舊版第九條(公布日即修正日):「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新版第九條:「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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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納入實價登錄的結果
舊版第 11 條(公布日即修正日):「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新版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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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納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 ★
第四條舊版:「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第四條新版:「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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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縣市算各自的囤房稅變成全國算囤房稅 ★
房屋稅額 = 房屋現值 X 稅率
房屋現值 = 房屋標準單價 X 面積 X [1 – (折舊率 X 折舊歷經年數)] X 地段等級調整率
這條就是全國算囤房稅,並且加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因為這條條文比較多,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第五條舊版:單一縣市
| 分類 | 房屋性質 | 稅率 |
| 住家 | 自住或公益出租 | 1.2% |
| 其他供住家使用 | 1.5%-3.6% | |
| 非住家 | 營業用 | 3%-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 1.5%-2.5% | |
| 混合 | 同時住家和非住家 | 住家用稅率非住家稅率(課稅面積不能少於 ⅙ ) |
第五條新版:納入全國
| 分類 | 房屋性質 | 稅率 |
| 住家 | 自住、公益出租、使用權人自住 | 1.2% |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一棟房子,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1% | ||
| 其他供住家使用(繼承或申報租賃所得) | 1.5%-2.4% | |
| 住家用(待銷售) | 2 年內 2%-3.6% | |
| 其他住家用 | 2%-4.8% | |
| 非住家 | 營業用 | 3%-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 1.5%-2.5% | |
| 混合 | 同時住家和非住家 | 住家用稅率非住家稅率(課稅面積不能少於 ⅙ )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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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先前沒課囤房稅的縣市要跟著中央的標準走 ★
第六條舊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第六條新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這條就是逼之前沒有實施囤房稅的縣市,中央要逼著這些縣市改採累進稅制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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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納稅義務基準日改變了 ★
第 6-1 條新增條文:「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每年房屋稅徵收日期還是 5/1-5/30,課稅期間還是去年 7/1 到當年 6/30,改的是納稅義務基準日日變成每年 2 月最後一天,所以 3/1-6/30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併到下一期才徵收。去年 7/1-隔年 2 月拆除還是要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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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開徵 40 天以前申報 ★
舊版第 7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新版第 7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這條跟 6-1 條是相關的,會受到影響的是 3/1-6/30 新建、增建、改建的人,和去年 7/1-隔年 2 月拆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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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刪除條文 ★
舊版第 12 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新版第 12 條:刪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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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全國限定 3 戶 ★
因為這條條文比較多,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組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加上新版第 5 條在 2024/7/1 施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房子大富翁們,只能說今年繳完房屋稅後,就要去處理戶籍的問題了。
舊版第 15 條:「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新版第 15 條:「九、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前,自然人已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者,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
第一項第九款私有房屋持有戶數之認定、前二項申報程序、前項從優擇定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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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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